资产评估机构设立的备案

一、事项名称

资产评估机构设立的备案。

二、用户对象

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评估机构。

三、办理依据

1、《资产评估法》(2016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2、财政部《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 2017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3、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7]26号)

四、申请条件

五、备案材料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通过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向市财政局备案,同时提交下列纸质材料,一式两份:

1、资产评估机构备案表(附件1);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工商行政管理部机关登记的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

4、《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信息汇总表》(附件2-1)、《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简历》(附件2-2)及由资产评估机构为其自然人合伙人(股东)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复印件(内退、下岗、退休人员除外),有法人合伙人(股东)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机构法人合伙人(股东)信息表》(附件2-3)、法人合伙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

5、《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3-1)、《资产评估师转所表》(附件3-2)、其他专业领域的评估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6、《办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其中,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资产评估业务管理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继续教育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

六、办理流程

1、提交。在本市范围内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应通过备案信息管理系统(网址:47.94.2.36:3310)向市财政局备案,并将规定的纸质材料提交至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事务中心。

2、补正。资产评估机构的备案信息不齐全或者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市财政局在接到备案材料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给予指导。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3、备案。 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市财政局收齐备案材料即完成备案,并在20个工作日内在备案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备案确认。

4、公告。市财政局在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将资产评估机构的相关信息以公函编号向社会公开。

七、办理期限

上海市财政局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资产评估机构的相关信息以公函编号向社会公开。

八、收费依据

无。

九、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受理机构

上海市财政局下属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事务中心。

十一、受理地点

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事务中心(上海市黄浦区陆家浜路1054号14楼)。

十二、受理时间

工作日9:00-11:30、13:30-16:30

十三、受理机构联系方式

TEL:021-63183029

FAX:021-63180100

十四、备案机构

上海市财政局


本市资产评估机构“党建入章”工作须知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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