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
一、事项名称
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
二、用户对象
资产评估机构。
三、办理依据
1、《资产评估法》(2016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2、财政部《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 2017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3、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7]26号)
四、申请条件
无
五、备案材料
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自分支机构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通过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向市财政局备案,同时提交下列纸质材料,一式两份:
1.《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表》(附件4);
2.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3.资产评估机构授权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
4.《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简历》(附件5)以及由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为其分支机构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复印件(内退、下岗、退休人员除外);
5.《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3-1)、《资产评估师转所表》(附件3-2)。
六、办理流程
1、提交。资产评估机构在本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应通过备案信息管理系统(网址:47.94.2.36:3310)向市财政局备案,同时将规定的纸质材料提交至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事务中心。
2、补正。分支机构的备案信息不齐全或者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市财政局在接到备案材料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给予指导。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3、备案。 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市财政局收齐备案材料即完成备案,并在20个工作日内在备案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备案确认。
4、公告。市财政局在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将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相关信息以公函编号向社会公开。
七、办理期限
上海市财政局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资产评估机构的相关信息以公函编号向社会公开。
八、收费依据
无。
九、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受理机构
上海市财政局下属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事务中心。
十一、受理地点
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事务中心(上海市黄浦区陆家浜路1054号14楼)。
十二、受理时间
工作日9:00-11:30、13:30-16:30
十三、受理机构联系方式
TEL:021-63183029
FAX:021-63180100
十四、备案机构
上海市财政局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