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机构发生重大事项的备案
一、事项名称
资产评估机构发生重大事项的备案。
二、用户对象
资产评估机构。
三、办理依据
1、《资产评估法》(2016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2、财政部《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 2017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3、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7]26号)
四、申请条件
资产评估机构的名称、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分支机构的名称、负责人发生变更,以及发生机构分立、合并、转制、撤销等重大事项。
五、备案材料
资产评估机构的名称、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分支机构的名称、负责人发生变更,以及发生机构分立、合并、转制、撤销等重大事项,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向市财政局办理变更备案手续,不需要变更工商登记的,自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向市财政局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并对照以下要求向市财政局提供书面备案材料,一式两份:
(一)变更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名称
1、填写《资产评估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附件7-1)或《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附件7-2);
2、附送股东会决议(合伙人决议);
3、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
1、填写《资产评估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附件7-1)
2、附送股东会决议(合伙人决议);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信息汇总表》(附件2-1)、《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简历》(附件2-2)及由资产评估机构为其自然人合伙人(股东)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复印件(内退、下岗、退休人员除外),有法人合伙人(股东)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机构法人合伙人(股东)信息表》(附件2-3)、法人合伙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
5、《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3-1)、《资产评估师转所表》(附件3-2)、其他专业领域的评估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变更分支机构负责人
1、填写《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附件7-2);
2、附送股东会决议(合伙人决议);
3、《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简历》(附件5)以及由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为其分支机构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复印件(内退、下岗、退休人员除外)。
(四)发生机构分立、合并、转制等重大事项
1、填写《资产评估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附件7-1);
2、附送股东会决议(合伙人决议);
3、附送合并、分立协议或者转制决议。
(五)机构注销
1、填写注销备案申请(附件10);
2、附送档案保管说明(附件11)。
六、办理流程
1、提交。资产评估机构发生重大事项,应通过备案信息管理系统(网址:47.94.2.36:3310)向市财政局备案,同时将规定的纸质材料提交至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事务中心。
2、补正。资产评估机构的备案信息不齐全或者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市财政局在接到备案材料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给予指导。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3、备案。 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市财政局将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变更备案信息在备案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备案确认。
4、公告。市财政局在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将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变更备案信息向社会公告。
七、办理期限
上海市财政局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变更备案信息向社会公告。
八、收费依据
无。
九、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受理机构
上海市财政局下属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事务中心。
十一、受理地点
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事务中心(上海市黄浦区陆家浜路1054号14楼)。
十二、受理时间
工作日9:00-11:30、13:30-16:30
十三、受理机构联系方式
TEL:021-63183029
FAX:021-63180100
十四、备案机构
上海市财政局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