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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财督〔2024〕51号 |
处罚名称 |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资产评估机构违反相关执业规定的处罚 |
处罚类别1 | 责令停产停业 |
处罚类别2 | |
处罚事由 | 上海利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在出具沪利沧评报字(2022)第1016号报告时,对高新技术企业采用市净率作为价值比率且未见对该评估参数选取的合理性分析。经上海市资产评估协会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对沪利沧评报字(2022)第1016号报告进行专业技术论证,认定该份报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所规范的重大遗漏评估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二十条第六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上海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指导规范》资产评估类裁量基准表第13项第II档的规定。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上海利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处罚结果 | 责令停业一个月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9-29 |
处罚机关 | 上海市财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