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财督〔2024〕73号 |
处罚名称 |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规执业的处罚 |
处罚类别1 | 责令停产停业 |
处罚类别2 | |
处罚事由 | 上海宏大东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对有家(天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发现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陆芸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有关规定。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以及《上海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指导规范》注册会计师类裁量基准表第43项第II档的有关规定。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陆芸 |
处罚结果 | 暂停执业1个月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12-11 |
处罚机关 | 上海市财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