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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规执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财检〔2025〕7号
处罚名称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规执业的处罚
处罚类别1责令停产停业
处罚类别2
处罚事由上海九源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在对昆山市溪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在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有关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上海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指导规范》注册会计师类裁量基准表第36项第II档的规定。
行政相对人名称上海九源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处罚结果暂停执业2个月
处罚决定日期2025-03-10
处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